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簡上字第25號上訴人 蕭洺程 訴訟代理人 蕭雲騰 被上訴人 張家維 訴訟代理人 張慶楨
范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03年度斗簡字第282號),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1,665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及上訴審主張:
㈠、上訴人於民國103年5月20日將發生於00年0月0日晚上21時之前案監視錄影畫面(下稱系爭監視畫面)翻轉成譯文,發現被上訴人將其住處之系爭監視錄影畫面中上訴人與訴外人范素芬之對話,畫面全長為1分45秒,卻在該影片22至24秒(原審上訴人稱係於26秒)處,有「是以聲音較弱給我ㄢㄣ掉」等語,實係以消音、覆蓋之方式變造原監視器錄音原始檔內容、重製旁白日期及時間,交由 蕭木番 警員製成CD片證物(下稱系爭CD片證物),此湮滅系爭CD片證物之行為,致上訴人受刑事處分(相關刑事判決為本院99年度簡字第2186號、100年度簡上字第4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民事部分必須對系爭刑事判決告訴人范素芬負損害賠償責任(相關民事判決為本院100年度斗簡字第88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01號、101年度再易字第2號,下稱系爭民事判決)。
㈡、被上訴人並非上開案件之當事人,竟以覆蓋消音之方式變造系爭監視畫面,湮滅上訴人與訴外人范素芬之真實對話內容,並銷毀原監視錄影原始檔,致無從比對警方筆錄及錄音檔內容真偽。況,從被上訴人提供之上開畫面之譯文並無恐嚇及公然侮辱字眼,可知訴外人范素芬及證人 劉炳讓 均為編造虛假陳述,隱瞞法院,被上訴人為幫助其母范素芬而製作經變造之系爭CD片證物,造成法院勘驗錯誤,誤導法院而為錯誤上開民、刑事判決,被上訴人所為上開湮滅證物行為,不提供監視錄影原始檔,損害上訴人名譽及人格權,上訴人自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並聲明: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00,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
㈠、系爭監視錄影畫面於原審中,法官於103年11月28日法庭以擴音多次播放勘驗,並未發現有遭被上訴人偽造、變造、毀損或湮滅等情,顯見上訴人虛構事實,胡亂提起訴訟,利用濫訴侵害被上訴人權益。而當庭勘驗後,法官亦曾告知上訴人「這並非是ㄢㄣ掉,而是請阿宏(監視器業者)來調…」,因此,錄影畫面中有配聲音部分,乃員警蕭木番翻拍時於現場與被上訴人溝通之聲音,非被上訴人為覆蓋、消音對話內容。且系爭刑事及民事判決之依據係以訴外人范素芬之指述、證人張慶楨、劉炳讓之證詞為據,並非僅以系爭監視錄影畫面為唯一證據。況歷來經多位法官、檢察官審理偵查,若真有變造一事,何有可能不被查悉?
㈡、99年9月5日上訴人至被上訴人之父母住處恐嚇及公然侮辱後,被上訴人之母范素芬立刻報警,而員警蕭木番在被上訴人報警後大約5分鐘左右即抵達被上訴人父母住處,客觀上被上訴人並無時間進行任何變造、毀損與湮滅原始檔之行為,上訴人之主張客觀上不可能發生。且員警到被上訴人之父母住處後,便觀看該監視器錄影畫面,然因該設備老舊,員警無法直接將檔案拷貝,才用播放並直接用手機翻拍的方式取證,因此,系爭監視錄取畫面並非由被上訴人拷貝,而係由員警拍攝,更無被上訴人變造、毀損與湮滅系爭監視畫面一事。
㈢、至於證人劉炳讓證詞,皆經庭詢前具結,倘有虛假即受偽證罪之處罰,況上訴人亦曾對訴外人范素芬、證人張慶楨及劉炳讓等人提起誣告及偽證罪之告訴,經本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448號不起訴處分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檢察署100年度上聲議字第1341號為駁回再議處分後,確認上訴人確曾於99年9月5日21時至被上訴人父母住處,對范素芬為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該證人所言係親見親聞、並無虛假。並聲明:㈠、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原審對於上訴人之請求,判決全部敗訴,上訴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求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500元及自103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第一、二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則聲明: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本件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無非係以訴外人范素芬於系爭刑事案件所提出之系爭CD片證物係經被上訴人以消音、變造之方式翻拍而成,致上訴人受本院系爭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及須對系爭刑事判決告訴人范素芬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上訴人因而名譽權受損,請求被上訴人應賠償精神慰撫金云云。被上訴人則以系爭CD片證物並非由被上訴人拷貝,而係由員警蕭木番拍攝系爭監視錄影畫面而成,被上訴人並無變造、毀損與湮滅系爭CD片證物一事,且系爭民、刑事判決,並未採用系爭監視錄影畫面或系爭CD片證物為證據予以判定上訴人之犯行及民事賠償責任等語。是本件爭點在於:被上訴人有無變造該系爭CD片證物?上訴人是否因被上訴人提出系爭CD片證物受刑事處分或民事損害賠償之請求,而致其名譽權受有損害?茲分述如下:
1、按「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可言...。」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523號、48年台上字第481號著有判例,是以侵權行為之被害人除應就其所受之損害予以證明外,對於加害人之故意過失不法行為,及對損害之發生有因果關係,亦負舉證之責任。
2、經查,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以消音、覆蓋之方式變造系爭監視錄影畫面,製成系爭CD片證物等情事,無非係以系爭CD片證物所示影片第26秒處,被上訴人表示「是以聲音較弱給我ㄢㄣ掉」云云,並提出錄音譯文(見原審卷第6頁)為證。惟查,系爭CD片證物內所顯示畫面及聲音,並非由被上訴人所錄製,而是由警員蕭木番於報案當日(99年9月5日)先以手機拍攝系爭監視錄影畫面及其與被上訴人之對話後,再經由電腦燒錄成CD光碟(即系爭CD片證物),且拍攝及燒錄過程中並無任何停頓或終止之情事,業據證人蕭木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時證述綦詳(見本院卷第399頁至第400頁)。又系爭CD片證物經原審法官會同兩造當庭勘驗結果,系爭CD片證物內聲音之譯文為如附表所示內容,據上開譯文所示內容,系爭CD片證物於影片第26秒處前後之內容為「張家維:(國台語混參)這是有臉,至於說聲音,什麼都愛叫阿宏來調,因為我只能這樣子弄,其他就弄不出來。」,顯無上訴人指稱有「是以聲音較弱給我ㄢㄣ掉」等語之對話,亦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80頁背面、第22頁)。
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變造系爭CD片證物之不法侵害行為云云,要屬無據,洵無可採。
3、再者,系爭民、刑事判決認定上訴人有恐嚇及公然侮辱之犯行或不法行為,均係以訴外人范素芬之指訴、證人張慶楨及劉炳讓之證詞等為據,而非以系爭CD片證物作為認定民刑事責任之憑據,此情分別有系爭民、刑事判決影本在卷足憑。依此,系爭CD片證物有無遭變造,顯然亦與上訴人應負民刑事責任間無任何因果關係。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提出變造之系爭CD片證物,致其名譽受損乙節,亦屬無據,要難採認。
4、至上訴人多次主張被上訴人應提出系爭監視錄影原始檔供法院勘驗調查,以證明系爭CD片證物係遭被上訴人變造云云。
然查,系爭CD片證物係員警蕭木番當場以手機翻拍系爭監視錄影畫面後以電腦燒錄而成,並提供予系爭刑案刑事庭參考,非被上訴人製作及提供等情,已據證人蕭木番到庭證述明確,且上訴人係以其聽取系爭CD光碟後所製成之譯文,據以認定被上訴人有變造系爭光碟內容而提起本件訴訟,而上開光碟之實際對話內容係如附表所示,被上訴人於對話中並無表示「是以聲音較弱給我ㄢㄣ掉」等語,已如前述,是系爭CD片證物既非被上訴人所製作,且上訴人亦非依據系爭監視錄影原始檔製作譯文,故本院審酌上情後,認定無勘驗系爭監視錄影原始檔之必要,附此敘明。
㈡、綜上,本件被上訴人並無上訴人所稱之侵權行為事實,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則求為判命被上訴人給付如其聲明所示之本息,尚乏依據,不應准許,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洵無違誤,上訴論旨,執以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防方法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范坤棠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當易附表:
┌────────────────────────────┐│譯文全文││99年9月5日下午21時,全長1分45秒(光碟畫面是當日由警員拍││攝並製成CD)拷貝監視錄影現場被上訴人與警員對話CD譯文││││張家維:這樣看得到嗎。││警員:你放影。││張家維:放影。││警員:這臉。(台語)。││張家維:(國台語混參)這是有臉,至於說聲音,什麼都愛叫阿││宏來調,因為我只能這樣子弄,其他就弄不出來。││張家維:側面那樣應該是TOYOTATERCRL(特首)種款式的車子││吧,可是他鋁圈不是原廠鋁圈,所以沒辦法看清楚。││警員:你媽媽有出去。││張家維:有,因為他的車子聲音很大,那時候我坐在客廳弄東西││,我就想那車子聲音那麼大又停在我門口,因為好奇我就││跟媽媽說是不是有人要找我爸,然後我媽又坐了一下,我││媽才出去看,然後出去問,然後就這樣,就我媽剛才講的││那些對話……。││警員:就是你媽有跟他對話,就對了?││被告:對,對……這是我媽的朋友他一直在這邊,他有聽到,一││直到他走為止,我媽的朋友才跟著進來。││警員:你媽還在跟他講。││警員:你媽有先進來。││被告:沒有,沒有,她還在那邊,然後他就這樣開走了。││警員:他都沒有下車。││被告:對,他都一直都沒有下車。││不是,好像是福特的喔。││警員:福特,是福特天王星那一類的。││被告:對,對,是天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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