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4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6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40號抗告人 劉經緯 即劉經緯建築師事務所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40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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