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11號原告 許耀郎
許羅綢 許秀雄 許登順 許瓊方 張許桂枝林 許秋香 盧許素精 兼上八人訴訟代理人 許源興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6,34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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