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0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藜真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9,274元,應繳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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