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89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2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9,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