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全泰消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粘金興 訴訟代理人 黃良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92,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520元,扣除先前調解事件所繳裁判費5,000元後,尚應繳裁判費120,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