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1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32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富勇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9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11月2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因其之前曾因強盜等罪,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而於假釋中再犯本案,依法應撤銷其假釋而執行殘刑,復因本案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8月,其刑期甚長,則其為避免長期刑期之執行而逃亡之蓋然率甚高,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