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義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義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陳明義前因偽證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4年,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並於99年12月21日,經法務部法矯字第099905396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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