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8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上一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NURRAHMADWAHYUDI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NURRAHMADWAHYUDI(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身份證明資料供參。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