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8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泰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綺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程文慶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於民國109年8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釋明文件。(聲請狀所附關於上開借款之釋明文件,係提出「會計科目:模板預支參拾萬元」、「 曾英聖 」簽名之現金收入傳票,惟此尚難釋明債務人有向債權人借款)
三、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於110年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5萬元之釋明文件(聲請狀所附關於上開借款之釋明文件,係債務人開立受款人為第三人 黃駿騰 之本票,惟債權人並非受款人,尚難據此請求債務人負票據義務),或提出上開本票已經受款人黃駿騰背書轉讓予債權人之證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