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425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凌忠嫄代理人 陳易樟 債務人 林美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576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