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05號原告 陳玟蓉 被告 蘇真 法定代理人 詹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