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897號債權人 王麗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蕭浩元雷千弘江宗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敘明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
應敘明其理由;併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實際住居所。
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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