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自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自字第10號自訴人 莊榮兆 上列自訴人自訴誣告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莊榮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對被告 張溢金廖弼妍 提起誣告等自訴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行之,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不符,爰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郭振杰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