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婚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婚聲字第90號聲請人 池金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葛秀妹 間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相對人葛秀妹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提出相對人葛秀妹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證明具狀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葛秀妹間履行同居事件,聲請狀未記載相對人現可確實送達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為合法送達,茲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相對人葛秀妹之實際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對相對人葛秀妹為公示送達,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具狀聲請對相對人葛秀妹為公示送達,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