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522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7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而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或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兩造就本件消費借貸關係所生之爭訟,已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且本件亦無專屬管轄之情形,是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原名稱為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核准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權利主體同一,有經濟部核准更名函文可稽。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93年10月27日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款日,即未按期繳納本息,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惟據其所提出之書面陳述略以:伊並非惡意違約,實因還款能力不足而無法負擔,原告加計之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至相當數額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487條前段、第
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中期放款借據、授信約定書、授信增補契約書、借保戶會簽查詢單、各類放款牌告利率變動統計表等件為證。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本件借款清償期限、方式、利息及尚未清償數額為調查之結果,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且被告就上開事實亦均不爭執,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雖以前揭情詞請求酌減違約金,惟被告個人財務吃緊致無力還款乙節,非可援為減免雙方既定違約金給付義務之正當理由,且本院審酌上開違約金之計算,分別以約定利率之10%或20%計付,核與一般銀行金錢借貸之違約金計算標準相符,尚無過高之情,被告所辯,委無足採,本院自無從予以酌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5,840元,應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莊豐源┌──────────────────────────────────────────────────┐│附表一:97年度訴字第1522號,合計537,909元│├──┬──────┬─────┬──────┬────────┬──────────────┬───┤│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537,909元│97.05.05│年息8.19%│97.06.06│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附表二:97年度訴字第1522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止息日│├──┼──────┼─────┼─────┼─────┼───────┼────────┼─────┤│001│甲○○││950,000元│93.10.27~│按原告指數房貸│逾期在6個月以內│97.05.04││││││100.10.27│利率加年息5.56│者,按左列利率10│││││││自實際撥款│%機動計算│%,逾期超過6個│││││││日起,依年│(本件違約時之│者,按左列利率│││││││金法,按月│利率為2.63%,│20%計算。│││││││攤還本息。│加計5.56%後為││││││││如一期不履│8.19%)││││││││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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