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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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56號原告誠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享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洽成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0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3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琬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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