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51號原告佳樂工程行即 周樂珍 訴訟代理人 周發豪 原告與被告恆崗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4,0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