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732號抗告人 鐘豊朋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藥事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3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鐘豊朋因犯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即受刑人鐘豊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原裁定主文所示。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均係與毒品有關之案件,原裁定之定刑裁量過重,請重新從輕改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惟查:應執行刑之量定,屬法院得依職權裁量範疇。如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亦非違背公平正義,自屬裁量權之行使,難指為違法。抗告意旨係就法院定應執行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空言指摘。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洪兆隆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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