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47號原告 蔡展羽 被告 陳榮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係以兩造間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對被告為委任報酬
之請求。而兩造就前開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委任契約書第9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