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499號聲請人 萬萍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裁定要旨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屬非訟事件,而其所執有本票,業經本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406號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有該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該本票重複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即係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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