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9號原告 胡世賢 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榮進 即 林宏才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榮進即林宏才之遺產管理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萬叁仟玖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拾玖萬叁仟柒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玖萬叁仟貳佰陸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