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10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萬貳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陸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上述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每月加計違約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㈡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