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111年度台覆字第36號刑事決定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11年台覆字第3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111年度台覆字第36號聲請覆審人 劉傳文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決定(110年度刑補字第11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下稱相關證明文件)。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下稱聲請人)劉傳文請求刑事補償,雖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81號裁定,惟該裁定內容係抗告法院就第一審法院駁回再審之裁定撤銷發回,核非請求補償所憑之相關證明文件,其顯未依規定附具之,應認不合程式,原決定機關於民國109年1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未依限補正,其聲請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原決定機關駁回其請求,於法並無不合。聲請人聲請覆審提出與本件無關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287號不起訴處分書、同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735號起訴書等件影本,執以主張其應受補償等語,然並未具體指摘原決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如何之違法或不當情形;且上開法律上程式之欠缺,於覆審程序亦屬不能補正。本件覆審之聲請,非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謝靜恒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王梅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