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附民字第4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蕭南湘 被告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 侯西泉 代理人被告 南野幸治
蔡雅雲 上列被告因99年度審自字第4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更正訴之聲明暨陳報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自訴案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3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裁定諭知自訴駁回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勳煜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