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0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0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04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黃 瓊瑩 (原名:𦂄瓊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 黃瓊瑩 (原名:𦂄瓊瑩)於民國104年10月7日向聲
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107年度司促字第1604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瓊瑩(原│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109091│名:𦂄瓊瑩│05月08日││八八│││元│)00000000│起││││││863362││││└──┴───┴─────┴──────┴──────┴───────┘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