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簡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1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蘇寶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薛宜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3,0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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