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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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383號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憲文
被告 林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理由」欄第五點關於「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係依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