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21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志陽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志陽自民國一○二年四月十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
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本案被告曾志陽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2年3月20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2年4月18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及有期徒刑8月之刑期,有該署檢察官102年執強字第983號、第1228號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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