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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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銘勝選任辯護人陳玉林律師被告沈玉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5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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