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2號原告 簡岳生 訴訟代理人 李麗凰 被告 陳金木
李向森 李崇洪 張明 聲賴 整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木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3,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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