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簡字第60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連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405
1號),被告於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連福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連福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審酌被告貪圖他人之財物而擅自竊取,造成他人財產之損失,於警詢、偵查中否認犯行,浪費司法資源,惟於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暨被害人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犯行等一切情狀,依公訴人求刑及被告同意之範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本件係依檢察官之請求,並經被告同意而為之科刑判決,雙方均不得上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項前段、第455條之1第2項、第454條,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書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