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 李能賢 被告 鄭天賜
鄭孝家司 李蓮 張國輝 周雪超 王智德 熊德源 熊德禮 陳寶蓮 司鎮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玖萬捌仟肆佰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等人占用系爭土地總面積924.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000元=3,69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