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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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8號上訴人 張玉蓓 法定代理人 董益政 訴訟代理人 張明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正盛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07,598元,應徵裁判費408,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訴訟委任代理狀內,委任人應載明係張玉蓓,法定代理人為董益政之旨,惟狀內係記載委任人為董益政,容與法律程式不合,亦應予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揭裁判費與補正合於程式記載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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