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40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王錦楨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12月4日具狀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合法之民事委任狀及複委任狀。
二、陳報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謄本。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