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43號原告 游榮華
游傳禮游勝代游 承樺 游 金敏 游 淯銘 游金校游金富游 登志 游登祥游登鑫游景常游 碧娥 游樹成 游樹用 游志男 游樹冬游輝准游 銀森 游傳集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12月5日具狀提起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祭祀公業游就日之總財產價額、原告勝訴可得之客觀利益為何?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暨原告等之派下權所占比例。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