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8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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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2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288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人豪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99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侯人豪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侯人豪自民國107年11月19日起至108年4月29日止,受僱於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兆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兆盛公司),擔任倉儲管理員一職,負責檢測及包裝公司所販賣之3C商品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107年12月間起至108年4月中旬某日間止,多次以送公司庫存商品至原廠檢修名義,在上址將放置在兆盛公司倉庫內如附表所示之智慧型手機、筆記型電腦等多項商品侵占入己(附表編號1至
17、21至24所示之商品業已發還)。嗣因兆盛公司之負責人 林呈益 發現侯人豪在臉書社群網站上販售兆盛公司之商品,經盤點確認短缺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兆盛公司即林呈益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侯人豪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又因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並無同法第159條第
1項傳聞法則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均坦承不諱(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441號卷【下稱偵卷】第23至28頁、第85至87頁、本院卷第56頁、第62頁、第65至66頁),核與告訴人即兆盛公司負責人林呈益於警詢中(見偵卷第9至14頁)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告侵占物品清單明細表1份(見偵卷第35至39頁)、被告在臉書社群網站上販售告訴人公司商品之擷圖畫面7張(見偵卷第41至53頁)、通訊軟體LINE通聯紀錄1份(見偵卷第57至59頁)、被告之基本資料表及新人報到確認表各1份(見偵卷第61至73頁)、兆盛公司基本資料1紙(見偵卷第77頁)、被告之匯款資料1紙(見偵卷第89頁)、扣薪同意書1紙(見偵卷第91頁)、新北市永和區調解委員會109年刑調字第1042號調解筆錄1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991號卷【下稱調偵卷】第5頁)、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見調偵卷第13頁)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洵堪 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雖於108年12月2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同年月27日施行,惟查修正後之規定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提高30倍,亦即將原本之銀元3,000元(經折算為新臺幣後為90,000元)修正為90,000元,其修正之結果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自非法律變更,當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事實欄一所示之犯行,雖有數次之侵占行為,然係基於同一侵占犯意,於密接時間反覆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未能謹守職務分際,貪圖私利,利用執行業務之機會,將業務上持有之物品予以侵占入己,違背誠信及職業道德,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被告侵占如附表編號1至17、21至24所示之商品,業已返還告訴人,附表編號18至20所示之商品,雖尚未返還,然業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賠償其所受之損害,告訴人並撤回告訴等情,業經告訴人林呈益證述明確,並有新北市永和區調解委員會109年刑調字第1042號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1至12頁、調偵卷第5頁、第13頁),堪認被告犯後已知所悔悟,並積極彌補犯罪所生損害,且獲得告訴人之諒解;兼衡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外送工作、薪水約新臺幣(下同)25,000元、未婚、無子女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6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犯後坦承犯行,且業已返還部分侵占之商品,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失,告訴人並撤回告訴,業如前述,堪認被告犯後已認真致力彌補其所造成之損害,而可認有真心悔過,且業已獲得告訴人之諒解,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被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沒收
(一)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侵占如附表編號1至17、21至24所示之商品,業已返還告訴人,業經告訴人供承明確(見偵卷第11至12頁),此部分之犯罪所得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於被告侵占如附表編號18至20所示之商品,雖尚未返還,然依告訴人所述,該等商品之損失共計10幾萬元(見偵卷第11頁),而被告業與告訴人以130,000元成立調解,且於調解期日當場給付完畢,此亦有新北市永和區調解委員會109年度刑調字第1042號調解筆錄在卷可佐(見調偵卷第5頁),衡酌被告賠償之金額相當於實際之犯罪所得,足認此部分之犯罪所得亦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秉林提起公訴,檢察官徐綱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葉逸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羅婉嘉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侵占商品名稱│數量(件)│├──┼──────────────────┼─────┤│1│ASUS-Z301ML(藍/16G)│1│├──┼──────────────────┼─────┤│2│ASUS-Z301ML(白/16G)│1│├──┼──────────────────┼─────┤│3│ASUS-Z301ML(灰/16G)│1│├──┼──────────────────┼─────┤│4│APPLE-Airpod│2│├──┼──────────────────┼─────┤│5│ASUS-ZE620KL(白)│2│├──┼──────────────────┼─────┤│6│ASUS-ZE620KL(黑)│1│├──┼──────────────────┼─────┤│7│ASUS-ZC600KL(紅)│1│├──┼──────────────────┼─────┤│8│ASUS-ZB602KL(3+32/黑)│1│├──┼──────────────────┼─────┤│9│ASUS-ZE520KL(3+32/金)│1│├──┼──────────────────┼─────┤│10│ASUS-ZC553KL(2+32/灰)│1│├──┼──────────────────┼─────┤│11│ASUS-ZC553KL(2+32/銀)│1│├──┼──────────────────┼─────┤│12│ASUS-GX1000Mouse│1│├──┼──────────────────┼─────┤│13│安博UBOX│1│├──┼──────────────────┼─────┤│14│ASUS-ROGGX501VS-0031A7700HQ筆電│1│├──┼──────────────────┼─────┤│15│ROG電競筆電背包│1│├──┼──────────────────┼─────┤│16│NIKEAIRJODAN運動鞋│1│├──┼──────────────────┼─────┤│17│ASUS-M/N:ACCY-02USB2.0HUB+ETHERNET│1│├──┼──────────────────┼─────┤│18│ASUS-ZS600KL(128G)手機(ROG8+128│1│││)││├──┼──────────────────┼─────┤│19│MicrosoftNewSurfaceproi5筆電(8+│2│││128G/8+256G)││├──┼──────────────────┼─────┤│20│VIVOV9手機│1│├──┼──────────────────┼─────┤│21│ASUS-Z380KNL(灰)(ASUS-Zenpad8.0│1│││灰色平板)││├──┼──────────────────┼─────┤│22│ASUS-ZC520TL(白)(ASUS-Zenfone3│1│││max手機)││├──┼──────────────────┼─────┤│23│ASUS-ZS600KL(512G)(ROG.8GRAM512R│1│││OM)││├──┼──────────────────┼─────┤│24│ASUS-ZD552KL(紅)(ASUS-Zenfone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