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66號債務人 陳宗澤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陳宗澤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件:
⒈提出完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粉綠色)。
⒉債務人稱自民國97年8月起至11月薪資未全發、97年12月公司停止營運、98年2月失業乙節,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承上, 陳明 債務人於98年2月是否係非自願性離職?有無領取失業補助?每月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陳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8年1月迄今之薪資轉帳證明及薪資單(含正職及兼職所得)。
⒌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影本,並陳明目前所租賃房屋之坪數?
供何人居住?其他居住人之現職工作內容(或就學情形)、每月實際收入狀況,及每月與債務人如何分擔租金與共同生活必要費用。
⒍陳明「子女每月交通生活費」之計算人數、明細。
⒎陳明債務人之配偶 鍾美美 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其如
何與債務人分攤子女之扶養費?⒏提出債務人之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⒐提出債務人之配偶鍾美美、女陳○○、子陳○○之96、97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⒑提出債務人之父母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97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⒒倘債務人目前無工作,請陳明其如何履行更生方案?資金來源
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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