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盈潔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盈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盈潔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3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月,上訴至本院後,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537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確定。於民國98年6月6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刑事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李釱任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