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4號聲請人 周惠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 周昱霖 間分割遺產事件現由本院睦股 何効鋼 法官審理中,然承審法官於106年2月8日進行準備程序時,原告變更聲明,但尚未繳費,沒有提出任何繳貸款佔用94.33%之證明,即急欲審理案件,且周昱霖陳述與本案無關,司法迫害、有損被告人格權,被告異議請書記官不要記載,法官說「周昱霖說的都要記載」,等到聲請人答辯時,法官阻止,不准聲請人陳述。又聲請人想說明是父親遺眷改建,周昱霖氣死父親等原告書狀內所載與事實不符之部分,書記官亦不記載,又聲請人認為不用加計利息,法官竟告知聲請人要算入;而於庭期結束後,聲請人對筆錄記載有意見陳述,法官說「已經結束、妳補狀」等語而不准聲請人陳述,且於聲請人離開時,法官仍與周昱霖說話等情,足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彭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次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
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臺抗字第457號判例亦同此見解。
三、經查,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6年度家訴字第1號106年2月
8日開庭錄音光碟,勘驗光碟內容「01:36:45(男聲)本件候核辦,我們之後確定庭期再通知兩造」,其後法庭錄音即終止,而未有聲請人上開指稱之內容等情,有錄音光碟在卷。又聲請人其餘聲請內容顯係認承審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尚難據此而謂承審法官有偏頗之虞。聲請人復未釋明本案訴訟承審法官於該案之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或對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參酌前揭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所示見解,其聲請要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雅敏
法官陳淑媛法官白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