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1887號債權人 林家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銘松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11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債權證明文件(本票正本),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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