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思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思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思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
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執行卷第1頁),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榮志附表:受刑人劉思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21日│103年1月21日│102年2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97號│毒偵字第197號│偵字第515、51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18│103年度訴字第518│103年度訴字第52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9日│103年10月9日│103年11月18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18│103年度訴字第518│103年度訴字第525││││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2月22日│103年12月22日│104年1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4年度│宜蘭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執緝字第424號│執緝字第423號│執字第395號(編│││││號3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28日│103年7月15日│103年11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15、516號│毒偵字第1384、19│毒偵字第1384、19││││31號;103年度偵│31號;103年度偵││││字第3361號│字第336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25│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號│22、23、24號│22、23、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18日│104年12月25日│104年12月25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25│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號│22、23、24號│22、23、24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月15日│105年1月25日│105年1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17號(編號5│││執字第395號(編│至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號3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25日│103年6月2日│103年7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384、19│毒偵字第1384、19│毒偵字第1384、19│││31號;103年度偵│31號;103年度偵│31號;103年度偵│││字第3361號│字第3361號│字第336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22、23、24號│22、23、24號│22、23、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25日│104年12月25日│104年12月25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22、23、24號│22、23、24號│22、23、24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月25日│105年1月25日│105年1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17號(編號5│基隆地檢105年度│││至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字第818號(編號9││││至1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4日│103年5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384、19│毒偵字第1384、19││││31號;103年度偵│31號;103年度偵││││字第3361號│字第336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22、23、24號│22、23、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25日│104年12月25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22、23、24號│22、23、24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月25日│105年1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18號(編號9││││至1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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