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19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豐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筑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19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豐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筑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