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44號上訴人即原告 趙恩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范冬鳳 間因本院103年度婚字第14
4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僅就離婚部分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
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石勝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