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玉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玉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玉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於民國100年3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玉產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
3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訴駁回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3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確定,上開6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1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㈡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6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自100年3月31日入監執行,上開㈠、㈡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3年10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8月1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