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劉遠秀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劉遠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許劉遠秀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決確定,嗣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前開所示之刑,定應執行刑1年6月確定)、1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1年6月1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2月1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50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
3年10月24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駿勳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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