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3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除㈠附表編號1之「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均更正為「98年度審易字第519號」;㈡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補充為「97.10.24『19時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4小時內某時』」外,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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