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3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3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352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
二、請提出正確之附表(應載明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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