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24號聲請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惇敘高級工商職業學校間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㈠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應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主管機關准予變更捐助章程之公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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