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4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8日至同年月11日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7日以96年度簡字第462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479號)判處拘役20日,並於96年7月28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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